编者按
为切实加强财政法治建设,护航财政中心工作,防范履职风险,皇冠足球比分推出《以案释法,普法惠民》系列专栏,每期选取一起典型案例,以案普法,讲解法律知识,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,提高民众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知晓度、认同度和法治实践的参与度,为浙江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树典型、添助力。
案例
行政机关不得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
案情介绍
2024年11月,某区政府制发产业扶持类政策文件,内容包括:“对新设立企业,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(含)以上,根据企业2年综合发展情况,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%给予奖励。鼓励各镇、街道对新落户企业,在场地建设、人才引进、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。”
事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检查中发现,以上政策措施并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,也未经国务院批准,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。
法条贴士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
◆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
(一)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
(二)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
(三)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
(四)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
◆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。
案例启示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“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(一)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(二)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(三)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(四)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”
在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,也未经国务院批准情况下,某区政府出台文件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(含)以上企业给予财政奖励,对新落户企业给予政策优惠,违反了上述规定,妨碍了公平竞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