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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| 案例⑥:行政机关不得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

发布日期: 2025-06-26 09:30 信息来源:皇冠足球比分局 浏览次数:

编者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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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

行政机关不得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

案情介绍

2024年11月,某区政府制发产业扶持类政策文件,内容包括:“对新设立企业,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(含)以上,根据企业2年综合发展情况,按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的5%给予奖励。鼓励各镇、街道对新落户企业,在场地建设、人才引进、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支持。”

事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平竞争检查中发现,以上政策措施并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,也未经国务院批准,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规定。

法条贴士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

◆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

(一)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

(二)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

(三)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

(四)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:  

◆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。

案例启示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第十条规定:“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:(一)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;(二)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;(三)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;(四)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。”

在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,也未经国务院批准情况下,某区政府出台文件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(含)以上企业给予财政奖励,对新落户企业给予政策优惠,违反了上述规定,妨碍了公平竞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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